以案释法 图形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其并非一项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是具有美感并能在产业上应用的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操作界面,例如手机中的人机交互的图片等。为了适应电子技术的发展,图形用户界面现已作为外观设计的一种形式被纳入专利法保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第二★■★,明确保护范围★■■。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结合设计要点由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结合简要说明对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由能确定动态变化过程的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共同确定◆■◆。

  (2)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1)在产品名称上,应标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

  (2)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各视图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判断时也要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与产品其余部分位置、大小◆◆◆■■■、分布的关系★◆■◆■。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状态的视图◆◆★◆,导致无法体现出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能唯一确定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除外■■★◆■◆。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部分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或其关键帧,如果该部分或该关键帧属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除外。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四角有弧度的带有显示屏的长方体◆★◆■◆。在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两者主要相同点为:中间位置均为数字显示区域★■◆◆■,向外均有两层半弧图案为刻度显示区域■■■◆■◆,左下角和右下角均分别有数字显示区域,下方中间均有◆★★★■■“小车★★■★”图案,其中均散落分布有多个警示图标;主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半弧状速度刻度显示为长条状◆★★,涉案专利为标尺状;涉案专利的外层半弧图案有侧边细条;“小车”图案位置◆◆■、大小★■■、细节不同■★◆◆■■;左下角数字显示的位数不同◆◆■;警示图标的数量和位置不同。综合考虑上述相同点与不同点,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两者整体布局相近,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程度更大★■◆,不存在明显区别■■★◆■。此外,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

  朱某拥有一项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车用抬头显示器◆★◆”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其经调查发现,F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车载抬头显示器。随后■■◆◆■,朱某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朱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F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F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

  我国专利法只保护应用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不保护脱离了产品的单纯图形,如纸张上或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设计图形★◆。因此★■■,单纯提供图形用户界面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只有涉及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应注意,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范围★★◆■。

  第一■◆★◆◆★,审查产品种类■★■■◆◆,即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首先■◆◆,涉案专利产品用于车辆的抬头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为车载抬头显示器★■■◆◆◆,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第三,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1)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当主要考虑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兼顾其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如位置■◆■■、比例、分布关系■★■,与被诉侵权设计中对应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完整包含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规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文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图形用户界面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形式,讨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首先应当清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为判断主体,从主要设计部分出发◆★■★◆◆,将二者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如果两者存在差异,还要继续判断该差异是否属于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F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15万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多个种类。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对于图形用户界面,实践中可能存在通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方式进行保护的情况★■★,但应注意,两者在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侵权判断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权利人应对此进行区分并选择适合的方式主张权利★★■◆。

  (3)在简要说明上,应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

  我国专利法不仅保护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还保护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应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且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